原告李玉杰与被告陈晓雷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4536号
原告:李玉杰,女,1961年9月19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新兴街。
被告:陈晓雷,女,1975年4月2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新兴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杰与被告陈晓雷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晓雷名下的吉HCXXXX号车俩的车籍手续,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陈晓雷名下吉HCXXXX号高尔夫牌小型轿车的车籍。
二、冻结王鹏名下吉HHDXXX号捷达牌小型轿车。
上述冻结期限均为二年,如原告需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车秀英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朴艺花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5)延民初字第4536号
延边州公安局交警支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杰与被告陈晓雷之间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延民初字第453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一、冻结被告陈晓雷名下吉HC6113号高尔夫牌小型轿车的车籍。
二、冻结王鹏名下吉HHD000号捷达牌小型轿车。
冻结期限均为二年。冻结期间不得买卖、抵押或其他方式处理。
附民事裁定书一份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