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美罗诉被告延边科学技术大学及第三人崔龙昊之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0:43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83号

原告:黄美罗,女,朝鲜族,1965年8月31日生,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被告:延边科学技术大学,住所: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金镇庆,总长。

委托代理人:赵春姬,吉林金达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淳硕,延边科学技术大学职员。

第三人:崔龙昊,男,朝鲜族,1954年10月27日生,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原告黄美罗诉被告延边科学技术大学及第三人崔龙昊之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美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财产保全费2000元,共计2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美罗负担2050元。

审判长  贾本华

审判员  吴东俊

审判员  金纯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费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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