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波诉被告盛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933号
原告:李波,男,汉族,无职业。
被告:盛伟,男,汉族,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李波与被告盛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李波负担。
审判员 李春
二0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魏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