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文姣诉被告张臣、第三人杨慧超之间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5572号
原告:王文姣,女,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孙雷,吉林鑫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臣,男,汉族,无职业。
第三人:杨慧超,女,汉族,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姣与被告张臣、第三人杨慧超之间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文姣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文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100),减半收取50元,共计50元,由原告王文姣负担。
审判员 李春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魏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