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苗静诉被告曹岚之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0:43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826号

原告:苗静,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柴翔霞,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岚,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苗静诉被告曹岚之间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认为,因本案必须以(2015)延民立管字第7号案件的审结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李 春

助理审判员  刘 瑶

助理审判员  崔 麟

二○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许靖研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