朴松益诉郑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0:44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994号

 

 

原告:朴松益,男,朝鲜族,延吉市。

被告:郑光,男,朝鲜族,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朴松益诉被告郑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朴松益于 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朴松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朴松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97.5元(原告预交195元),共计97.5元由原告朴松益负担。

审 判 长  崔 麟

审 判 员  刘 威

人民陪审员  王树科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白雪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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