朴松益诉郑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994号
原告:朴松益,男,朝鲜族,延吉市。
被告:郑光,男,朝鲜族,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朴松益诉被告郑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朴松益于 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朴松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朴松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97.5元(原告预交195元),共计97.5元由原告朴松益负担。
审 判 长 崔 麟
审 判 员 刘 威
人民陪审员 王树科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白雪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