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勇华诉被告李雪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342号
原告:杨勇华,男,汉族。
被告: 李雪丰,男,汉族,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勇华与被告李雪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勇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20元,减半收取6810元,共计6810元,由原告杨勇华负担。
审判员 李春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魏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