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美丽诉李文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0:45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400号

原告:乔美丽,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

被告:李文,男,成年人,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美丽诉被告李文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美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乔美丽负担。

审判员  金 纯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李妍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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