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有兴诉被告孙继平、高卫国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688号
原告:尹有兴,男,汉族,现住汪清县。
被告:孙继平,男,汉族,成年人。
被告:高卫国,男,汉族,成年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有兴诉被告孙继平、高卫国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经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共计100元,由原告尹有兴负担。
审 判 长 张念德
审 判 员 姜慧娟
人民陪审员 刘世昌
二○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妍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