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军官与孙丽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0:45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1126号

原告:卢军官,男,朝鲜族,现住和龙市。

被告:孙丽,女,汉族,现住延吉市老干部局。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军官与被告孙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军官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共计25元,由原告卢军官负担。

审 判 长  崔 麟

审 判 员  刘 威

人民陪审员  王树科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白雪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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