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权龙浩诉被告金永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922号
原告:权龙浩,男,朝鲜族,现住延吉市。
被告:金永林,男,朝鲜族,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权龙浩诉被告金永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权龙浩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权龙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权龙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原告已预交1425元),共计712.5元,由原告权龙浩负担。
审判员 姜慧娟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妍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