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权龙浩诉被告金永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0:46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922号

原告:权龙浩,男,朝鲜族,现住延吉市。

被告:金永林,男,朝鲜族,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权龙浩诉被告金永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权龙浩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权龙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权龙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原告已预交1425元),共计712.5元,由原告权龙浩负担。

  

审判员  姜慧娟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妍颖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