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强诉被告高兴学、陈延亮之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0:47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2135号

原告:郭强,现住延吉市。

被告:高兴学,现住汪清县。

被告:陈延亮,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强诉被告高兴学、陈延亮之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郭强负担。

审判员  林大海

二〇一五年 七月 六日

书记员  许莲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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