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秀英诉被告高玉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0:47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5566号

原告:郭秀英,女,汉族。

被告:高玉林,男,成年人,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秀英与被告高玉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秀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10元,减半收取2055元,共计2055元,由原告郭秀英负担。

审判员  李春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魏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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