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路鹤林诉被告顾菲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0:48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886号

原告:路鹤林,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霞,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菲菲,女,汉族,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路鹤林与被告顾菲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路鹤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路鹤林负担。

审判员  李春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魏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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