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边文疆诉被告延吉市太阳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孙春玲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2141号
原告:边文疆,男,汉族,1976年7月17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被告:延吉市太阳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林宏国,经理。
被告:孙春玲,女,汉族,1980年3月9日出生,个体,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边文疆诉被告延吉市太阳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孙春玲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边文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67元,减半收取2033.50元、财产保全费1462元,共计3495.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边文疆负担。
审 判 长 贾本华
审 判 员 吴东俊
助理审判员 张妍妍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费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