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延吉市长白供销社有限公司诉被告许善姬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45号
原告:延吉市长白供销社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李东焕,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胥志强,吉林权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善姬,女,,朝鲜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吉市长白供销社有限公司诉被告许善姬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吉市长白供销社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吉市长白供销社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吉市长白供销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0元、减半收取99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990元),由原告延吉市长白供销社有限公司负担。
助理审判员 张妍妍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晓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