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某某诉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前民初字第990号
原告吕向东,男,1966年7月13日生,汉族,前郭县人,住前郭县富丽花园小区。公民身份证号码220721196607130812.
委托代理人徐德全,前郭县松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一被告张立申,男,43岁,汉族,住前郭县蒙古艾里乡新荣村前衣字井屯。公民身份证号码未能提供。
第二被告咸志发,男,54岁,汉族,住前郭县蒙古艾里乡新荣村前衣字井屯。公民身份证号码未能提供。
原告吕向东诉第一被告张立申、第二被告咸志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原告不能提供二被告的准确地址,本院无法通知二被告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吕向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赵 颖
二0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关中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