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谦宝诉被告赵超越之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666号
原告:刘谦宝,男,汉族,现住延吉市。
被告:赵超越,男,汉族,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谦宝诉被告赵超越之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0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谦宝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谦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共计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念德
二○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