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谦宝诉被告赵超越之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0:48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666号

原告:刘谦宝,男,汉族,现住延吉市。

被告:赵超越,男,汉族,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谦宝诉被告赵超越之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0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谦宝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谦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共计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念德

二○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于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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