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乔云峰诉被告延边鹏龙因私出入境有限公司、延边鹏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第三人于大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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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9 00:49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921号

原告:乔云峰,男,汉族,现住和龙市。

被告:延边鹏龙因私出入境有限公司,住所为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李慧晶,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勇男,吉林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边鹏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为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李慧晶,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勇男,吉林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于大伟,男,汉族,现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邸富科,吉林惠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岳梅(系第三人于大伟妻子),女,汉族,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云峰诉被告延边鹏龙因私出入境有限公司、延边鹏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第三人于大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云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乔云峰负担。

  

审判员  姜慧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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