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盛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刘振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0:49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6420号

 

 

原告:延边盛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天池路。

委托代理人:卢有铭,延边盛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刘振秀,男,现住林海小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盛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振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边盛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边盛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边盛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预交50元),共计25元由原告延边盛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崔 麟

二○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白雪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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