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前郭县享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清臣、吉林省三井子农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前民初字第2312号
原告:前郭县享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学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包福臣,吉林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清臣。
被告:吉林省三井子农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冷冬梅,经理。
原告前郭县享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清臣、吉林省三井子农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前郭县享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称:郑清臣于2013年7月15日向前郭县享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500000元,吉林省三井子农贸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贷款期限为2013年7月15日至10月14日。借款逾期后二被告未偿还贷款,前郭县享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多次索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所以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前郭县享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要求郑清臣、吉林省三井子农贸有限公司偿还借款,但未能提供郑清臣、吉林省三井子农贸有限公司的确切地址,按前郭县享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供住址不能找到郑清臣、吉林省三井子农贸有限公司的职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前郭县享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前郭县享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朱广新
审判员 赵忠奎
审判员 惠玉田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