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县国土资源局与张福学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0:50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前民初字第1849号

原告:前郭县国土资源局。住所:松原市松原大路东侧粮食国土大厦。

法定代表人:汪延钧,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坚,松原市郊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福学,原住吉林省德惠市。

原告前郭县国土资源局与被告张福学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前郭县国土资源局诉称,2002年5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证合同,将坐落于育才街的127.0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以每年每平方米5元的价格出让给被告使用20年。被告每年应交土地出让金635元。被告已有12年未按合同约定给付原告土地出让金。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所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土地出让金7 620元。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土地出让金,但未能提供被告确切地址,按原告提供住址不能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前郭县国土资源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广新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陈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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