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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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9 00:50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前民初字第1311号

原告王文忠,男,1973年12月26日生,汉族,前郭县人,住前郭县前郭镇文化街文胜委2组。公民身份证号码152127197312260314。

委托代理人于永军,吉林迅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宏新,男,1970年3月6日生,汉族,前郭县人,住前郭县文化街文明委2组。公民身份证号码222324197003060415。

原告王文忠诉被告张宏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张宏新的准确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张宏新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文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 8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赵颖

二0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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