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武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前民初字第1728号
原告:孙国伟,男,汉族,1987年10月2日出生,无业,住前郭县宜居康郡小区。
被告武刚,男,汉族,1977年8月24日出生,油田工人,住前郭县蒙中家属楼。
被告:武玥,男,汉族,1979年5月27日出生,教师,住松原市飞宇金伦花园二期。
被告:武强,男,汉族,1977年8月24日出生,文化馆职工,住前郭县富泰小区。
孙国伟诉武刚、武玥、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孙国伟不能提供武刚、武玥、武强的准确地址,本院无法通知武刚、武玥、武强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孙国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本院退还给孙国伟。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赵 颖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韩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