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长鑫诉被告马展博、刘鑫达、黄佳俊、罗舒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0:51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前民初字第2707号

原告刘长鑫,男,2000年6月6日生,汉族,学生,现住址:前郭县白依拉嘎乡红光农场村三分场屯。

法定监护人刘洪启,男,1973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前郭县白依拉嘎乡红光农场村三分场屯。

第一被告马展博,男,汉族,学生,现住址:前郭县红光农场九分场。

法定监护人马红雨,男,汉族,农民,现住址:前郭县红光农场九分场。

第二被告刘鑫达,男,汉族,学生,现住址:前郭县白依拉嘎乡前三家子村后朱尔沁屯。

法定监护人,刘东,男,汉族,农民,现住址:前郭县白依拉嘎乡前三家子村后朱尔沁屯。

第三被告黄佳骏,男,汉族,学生,现住址:前郭县白依拉嘎乡讷日吐村讷日吐屯。

法定监护人黄建国,男,汉族,农民,现住址:前郭县白依拉嘎乡讷日吐村讷日吐屯。

第四被告罗舒,男,汉族,学生,现住址:前郭县白依拉嘎乡讷日吐村讷日吐屯。

法定监护人罗汉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前郭县白依拉嘎乡讷日吐村讷日吐屯。

原告刘长鑫诉被告马展博、刘鑫达、黄佳俊、罗舒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5月12日中午,双方因烤冷面先后顺序问题,发生争吵,后四被告将原告打伤。原告受伤后入住前郭县中医院,诊断为头部外伤、胸部外伤、左下肢膝关节处外伤。原告住院2天,现好转出院。经原告向四被告索要医疗费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2 743.66元。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马展博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马展博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长鑫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忠奎

                         

二0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刘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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