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树范与被告关亚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前民初字第3365号
原告:何树范,男,汉族,1973年8月23日生,现住前郭县民主街民荣委。
委托代理人:丛丽华,女,松原市维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关亚文,女,蒙古族,1968年8月28日生,现住前郭县前郭镇民主街。
委托代理人:关亚丽,女,蒙古族,1968年8月28日生,现住宁江区沿江街民融委。
原告何树范与被告关亚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树范的委托代理人丛丽华,被告关亚文的委托代理人关亚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何树范诉称:何树范、关亚文于2013年8月15日签订了《商品房的买卖合同》,何树范购买关亚文位于查干湖小区12号楼2单元602室楼房一套,面积65.25平方米,价值22.5万元,现该房屋已交付给原告,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时需要被告配合,所以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何树范与关亚文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关亚文辩称:何树范所述属实,房屋已交付给何树范,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因为该房屋没有产权证,只有黄皮合同,所以暂时办理不了产权过户手续。
经审理查明:何树范与关亚文系房屋买卖合同关系,2013年8月15日,双方签订了《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关亚文将其所有的位于查干湖小区12号楼2单元602室,面积65.25平方米的房屋产权以22.5万元出售给何树范,现上述房屋已交付给何树范,何树范现已占有该房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关亚文与何树范的房屋买卖协议书。2、关亚文于前郭县查干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根据何树范的诉讼请求及理由,关亚文的答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何树范与关亚文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本院认为:何树范与关亚文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关亚文将自己的房屋卖给何树范,双方签订了位于前郭县查干湖小区12号楼2单元602室、建筑面积65.25平方米的楼房一套,房屋价款22.5万元,此房屋已交付何树范使用,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害他人利益,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合法有效合同,何树范请求确认与关亚文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何树范与被告关亚文签订的关于查干湖小区12号楼2单元602室楼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案件受理费4 670元,本院减半收取2 335元由被告关亚文负担,剩余2 335元由本院退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忠奎
二○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烨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