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徐海会、刘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0:51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前民初字第1792号

原告:松原市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志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长文,吉林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一被告徐海会:男,汉族,农民,原住吉林省前郭县前郭镇镇南村,现住址不详。

第二被告刘海斌:男,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县前郭镇民主街。

原告松原市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海会、刘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松原市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2年10月27日,徐海会向松原市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600000元,此款刘海会提供担保,约定月利率为20‰。逾期后,被告偿还了部分利息。后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所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徐海会偿还借款,被告刘海斌承担保证责任。

本院认为:松原市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徐海会、刘海斌偿还借款,但未能提供徐海会的确切地址,按松原市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住址不能找到徐海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松原市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7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松原市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广新

人民陪审员  宋淑芬

人民陪审员  李淑霞

二0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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