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浦莫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 /
2016-07-19 00:52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前民初字第2699号

原告:王娜,女,1993年9月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前郭县韩家店。

被告:浦宏林,男,1990年1月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前郭县白依拉嘎乡。

原告王娜与被告浦宏林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树范、被告浦宏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娜诉称:我与浦宏林于2014年10月15日登记结婚,我与浦宏林是经人介绍相识,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因被告对家庭不尽义务,现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同被告继续生活下去,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浦宏林辩称: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娜与被告浦宏林于2014年10月15日登记结婚。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结婚证两枚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

本院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判决夫妻双方离婚,应以双方感情破裂为前提。本案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王娜未提交任何证明双方感情已破裂的证据,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娜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忠奎

二○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烨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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