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丽苹诉许树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前民初字第3422号
原告周丽苹,女,1974年10月2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前郭县海勃日戈镇闫家窝堡村前窝堡屯。
被告许树明,男,1973年11月17日生,汉族,农民,原住前郭县海勃日戈镇闫家窝堡村前窝堡屯,现下落不明。
原告周丽苹与被告许树明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丽苹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5年12月8日登记结婚,后生育二名子女,因经常发生口角,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被告,又找不到被告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周丽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忠奎
二 ○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陈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