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刘冰追偿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0:53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前民初字第1635号

原告:松原市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理人:宋艳荣,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大勇,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冰,男,汉族,1985年5月8日出生,农民,住前郭县海勃日戈镇林场场直屯。

原告松原市宏润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润担保公司)与被告刘冰追偿权纠纷一案,经查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刘冰的准确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刘冰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松原市宏润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立清

审 判 员  宋长喜

代理审判员  赵 颖

二0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韩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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