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永志与张志刚、东丰县兴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0:53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再初字第3号

原告苗永志 。

委托代理人吴旭立,系辽源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张志刚。

被告东丰县兴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张炳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兴军,系吉林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永志诉被告张志刚、东丰县兴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曹 信

审判员  杜维富

审判员  鄂义飞

二0一四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卜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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