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宏与刘翔宇、李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0:53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3785号

原告:曲宏,男,1966年11月7日生,满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委托代理人:王巍,女,1984年10月10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刘翔宇,男,1981年7月10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李大伟,男,1978年3月12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原告曲宏与被告刘翔宇、李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受理,定于2015年11月9日上午9时00分开庭审理,原告曲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72元,由本院退还给曲宏。

审判员  邵浩鹏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曲宇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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