朴丽平诉陈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辽民初字第1173号
原告:朴丽平,女,1977年10月14日出生,满族,东辽县人,无职业,。
被告:陈亮,男,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东辽县人,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朴丽平诉被告陈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被告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朴丽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即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彦民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戴恒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