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生龙诉刘笑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0:55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754号

原告于某某,男,50岁,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刘某某,女,51岁,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慧燕

二O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赵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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