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永秀与张晓凤、李天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辽民一终字第2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永秀,女,1964年1月8日出生,汉族,无文化,现住东丰县。
委托代理人崔建,吉林荣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晓凤,女,196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东丰县。
原审被告李天福,男,196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东丰县。系范永秀丈夫。
上诉人范永秀因与被上诉人张晓凤、原审被告李天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东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的(2015)东民辽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东丰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东丰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赵艳霞
审判员 夏秀芹
审判员 刘介平
二 〇 一 五 年 八月 二 十 日
书记员 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