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守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0:56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二初字第743号

原告集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于波,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文龙,男,1986年10月25日生,汉族,集安市人,职员,住所地集安市。

被告王守有,男,1968年11月12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

原告集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守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守有所有的位于集安市财源镇新建村康家沃子11-15年生林下参40亩、2年生西洋参80帘、位于集安市财源镇新建村陈家沟2年生园参100帘。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王守有所有的位于集安市财源镇新建村康家沃子11-15年生林下参40亩、2年生西洋参80帘、位于集安市财源镇新建村陈家沟2年生园参100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加历

二0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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