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祖君与李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0:56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辽民一终字第294号

上诉人王祖君,女,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东丰县。

委托代理人赵英,吉林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李玉红,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丰县。

委托代理人李辉,吉林军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祖君因与被上诉人李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东丰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东丰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73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东丰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赵艳霞

审判员  陈传冬

审判员  朱新华

二 〇 一 五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书记员  刘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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