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惠达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高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辽民三终字第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源惠达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源市人民大街887号。
法定代表人万海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世平,吉林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明,男,汉族,1983年1月2日出生,农民,住辽宁省西丰县。
委托代理人王云霄,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辽源惠达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9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辽源惠达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八一景苑小区,承建单位为辽源瑞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源瑞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工程转包给高海玉,高海玉又转包给高明。辽源瑞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工程的转包人,应当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高明系辽源惠达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八一景苑小区14号—18号共5栋楼的水、电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辽源惠达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应当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给付高明工程价款的责任,故应查清辽源惠达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辽源瑞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工程款,是否已结算完毕。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99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赵艳霞
审判员 朱建勇
审判员 车全庆
二0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