邬某某与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辽民一终字第3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邬某某,女,汉族,1990年3月9日出生,住吉林省东辽县。
委托代理人刘秋野,吉林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96年4月18日出生,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上诉人邬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上诉人自动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邬某某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上诉人邬某某负担,与原审判决一并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邬莹某某负担(已缴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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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赵艳霞
审判员 车全庆
审判员 朱建勇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