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明、张长华与刘迪生、李永芝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0:56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辽民一终字第2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永明,男,199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辽县。

委托代理人毕超,吉林毕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长华,女,196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辽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迪生,男,1954年5月5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东辽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永芝,女,1952年10月11日出生,满族,现住东辽县。

委托代理人毕精华,吉林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永明、张长华因与被上诉人刘迪生、李永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辽县人民法院(2015)东辽民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东辽县人民法院(2015)东辽民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东辽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赵艳霞

审判员  夏秀芹

审判员  刘介平

二 〇 一 五 年 八月 二 十 日

书记员  刘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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