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伟与姚中义、原审第三人东丰县沙河镇礼义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0:57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辽民三终字第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战伟,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山东省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杨秀英,系吉林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 姚中义,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东丰县。

原审第三人东丰县沙河镇礼义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宪文,系该村主任。

上诉人战伟与被上诉人姚中义、原审第三人东丰县沙河镇礼义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战伟与姚中义签订的协议,由姚中义修建东丰县沙河镇礼义村五至七组之间公路。姚中义按照合同施工完毕,但战伟与姚中义没有对工程进行决算。战伟在原审诉讼中已提出反诉,且交纳了诉讼费,战伟要求对路面损坏的原因进行鉴定,战伟的举证主张应予支持,但原审法院无正当理由未予司法鉴定,导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9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车全庆

审 判 员  李 爽

代理审判员  锡铁娟

二0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宋民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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