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长勇与付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0:57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3870号

原告蔡长勇,现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付亮,现住:吉林省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蔡长勇与付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蔡长勇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高维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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