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洪武与赵玉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0:58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3410号

原告:周洪武,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赵玉军,住吉林省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周洪武与赵玉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洪武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于海侠

审 判 员  史柏川

人民陪审员  张百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韩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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