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洪武与赵玉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3410号
原告:周洪武,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赵玉军,住吉林省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周洪武与赵玉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洪武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于海侠
审 判 员 史柏川
人民陪审员 张百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韩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