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广生、王秀范与孙行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0:58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4104号

原告:孙广生,男,194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吉林省农安县。

原告:王秀范,女,1941年4月30 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孙行,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吉林省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广生、王秀范诉被告孙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广生、王秀范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广生、王秀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3.00元减半收取546.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何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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