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王信用社与王清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督字第3171号
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王信用社。
负责人:孙国战,主任
被申请人:王清波,农民,现住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王信用社与被申请人王清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王信用社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支付令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九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农民督字第3171号支付令的督促程序,本支付令失效。
案件受理费68元由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王信用社负担。
审判员 史柏川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韩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