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海娟与刘迪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0:58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4832号

原告杨海娟,现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刘迪,现住农安县。

被告周明,现住农安县农安镇古城街派出所身后大院市。

本院在审理杨海娟与刘迪、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海娟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海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景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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