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世先与潘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0:59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宽民初字第1474号

原告殷世先,现住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代理人高杰,吉林星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成伟,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委托代理人刘玉兰,吉林策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殷世先与被告潘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殷世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殷世先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张尔航

代理审判员  张艳伟

人民陪审员  赵海英

二○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岳 威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