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庆荣孙旭东宣告死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特字第10号
申请人牟庆荣,女,1951年2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九台市其塔木镇红旗村7组。
被申请人孙旭东,男,1978年11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同上。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牟庆荣与被申请人孙旭东宣告死亡纠纷一案中,原告牟庆荣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牟庆荣的撤诉申请。
代理审判员 金 威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