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贵荣与吉林省绿春商贸有限公司、李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0:59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九民初字第2346号

原告马贵荣,男,66岁,汉族,退休工人,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绿都新村D区13栋4单元3楼2号

被告吉林省绿春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华,系公司经理

被告李华,女,汉族,1964年2月20日生,住吉林省九台市工农街兴华委9组

原告马贵荣诉被告吉林省绿春商贸有限公司、李华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贵荣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9510元减半收取47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金凤鑫

审 判 员  方 军

人民陪审员  赵清波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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