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洪福与倪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1:00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宽民初字第2249号

原告曲洪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倪忠峰,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洪福与被告倪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无法查找,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洪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曲洪福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尔航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岳 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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